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哈尔滨工业大学校友总会”。英文译名为:“ALUMNI UNION OF HARBI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会址设在哈尔滨工业大学内。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从事哈尔滨工业大学校友联谊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继承和发扬哈尔滨工业大学的优良传统,贯彻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方针,以感情为纽带,以沟通为基础,以活动为载体,以事业发展为目标,增进校友之间及校友与学校之间的联系,交流经验,沟通信息,加强合作,形成学校关心校友,校友关心母校,互相支持、共同发展的局面,使校友会工作更好地为广大校友服务,为创建世界知名高水平大学服务,为祖国统一富强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教育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宣传哈工大的优良传统与学风,团结广大校友,增强友谊与合作,沟通校友间及校友与母校间的联系,组织校友开展多层次的联谊活动,支持在职校友的事业发展,支持离退休校友依法从事业余教育、科技开发、信息服务和社会公益事业,鼓励与支持校友关心母校发展,指导和协助各地哈工大校友会开展工作,为校友服务,为母校的发展服务,为祖国的统一和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属哈尔滨工业大学校友
(一)各个时期的哈尔滨工业大学和哈尔滨建筑大学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及留学生;
(二)在校的教职员工及各个时期曾在哈尔滨工业大学和哈尔滨建筑大学工作过的教职员工;
(三)哈尔滨工业大学和哈尔滨建筑大学聘请的兼职教授、访问教授、顾问教授、名誉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等。
第七条
凡哈尔滨工业大学校友,经与母校校友总会或各地校友会取得联系,填写登记表,承认本会章程,即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一)选举校友会机构成员时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校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对母校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刊物和资料。
第九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校友会章程;
(二)积极参加校友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分配的任务;
(三)关心和支持母校的发展,促进海内外交流;
(四)积极向校友会刊物提供稿件和各种有关信息。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母校校友总会或本地校友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总会设理事会,由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理事会至少开会一至二次,临时会议由会长决定召开。
第十三条
总会理事由各地校友会协商推举产生,每届理事任期五年,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
为加强与海外校友联系,特设通讯理事。通讯理事请海外各地校友会会长或推荐一名校友出任。
第十五条
总会设名誉理事若干名,名誉理事从年满70周岁的原任理事或有特殊贡献的知名校友中选任。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对外代表总会;
(二)推举会长、副会长,商定下届理事会理事名额分配;
(三)讨论和决定总会工作的方针、计划及重大问题;
(四)解释和修改《哈尔滨工业大学校友总会章程》。
第十七条
总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必要时设名誉会 长。会长由哈尔滨工业大学校长担任。会长主持理事会工作,副会长由会长在理事中提名,或从理事中推举产生。
第十八条
总会设总干事长一人,副总干事长若干人,组成总干事会。总干事会对会长负责,一般情况下,总干事长由一名副会长兼任。
第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和总干事长、副总干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会长、副会长和总干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第二十条
总会设立办公室,一般情况下办公室主任由一名副总干事长兼任。办公室负责以下工作:
(一)执行和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处理校友总会日常工作;
(三)负责接待国内和海外返校校友讲学、参观访问事宜等
(四)编辑《哈工大校友通讯》和总会及学校的有关出版物;
(五)负责网站上的信息发布与处理及管理与维护。
第二十一条
各地校友在自愿的基础上可成立地方或单位校友会,名称统一称“哈尔滨工业大学×××校友会”;按照实际情况,各地校友会可采取灵活、方便、多样的组织形式,更有效地开展校友工作。总会与各地区各单位校友会建立密切的联系,但不存在组织上的隶属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
总会经费由学校资助、企业赞助、校友捐助和其它方式筹集。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 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捐赠、资助,将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之前必须接受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民政部和教育部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与终止
第二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会在遇到不可抗拒的困难等原因必须终止活动时,由理事会全体表决,同意终止,并由会长签署有关文件后,即可终止本会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通过并经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